2007-01-13 3,362 个看客
可杀可不杀 一律不杀
这话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的,并且后面还有一句:杀了就是犯错误。
中国关于死刑废止的事情,已经争论很久了。据说,我国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。为了和国际接轨,向文明靠拢,大力提倡“和谐”二字,动辄杀人,白刀子进,红刀子出的,总归有违“和”字。
刘邦入关的时候,只立下三条法律(在今天看来,这三句话应该可以看成是法律):杀人偿命是其中之一。自古以来,中国文化中,就有杀人偿命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的说法。不过,也有些有文化有素养的人以为:惩罚不等于报复,狗咬了人,但人不能反过来去咬狗。
但这里有一个小小的问题,任何脱离时代背景的比较,是没有意义的。中国今天在一个什么位置?对面的美国又在什么位置?中美(或者中国和西方社会)该如何进行比较,如何进行所谓的国际接轨?
网上传笑话说,中国的处级以上干部,每个都枪毙了,恐怕会错杀好人;如果间隔枪毙一个,估计不会杀错。这当然是很庸俗的说法,当不得真。但前有陈希同,中有成克杰,后有陈良宇,我们今天的官僚体制,究竟适合不适合所谓“可杀可不杀,一律不杀”?
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,与一般的杀人抢劫不同。我去杀一个人,然后被判死刑,社会上都认为罪有应得。如果有一定原因,可能会引来一些同情。波及面不会太广。而贪污受贿呢?当然没有让其他人死的结果,但其影响之恶劣,民众对政府政党之信心,不可同日而语。现在动辄上亿的大案,何尝不牵涉到“公理”和“公正”二字!
可杀可不杀,这话本来就没有什么法律上的味道,在高院院长嘴里说出来,简直不象个法律专家的话语。法律讲究的是精确。这里,我倒是想请问,何谓“可杀可不杀”?杀了人,当然可杀。贪污一个亿,是可杀,还是可不杀?
再往前一步,一个县委书记贪污一个亿,可杀否?一个市委书记贪污一千万,又可杀否?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但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现实,一个小职员的贪污和一个大官的贪污,即使数量一样,但后果总该不一样罢!
可杀可不杀,就是一个为贪污受贿打开绿灯的非法律性质的话语。大大小小的贪官污吏,从此就可以定下心来,哦,生命权不会被剥夺。于是,可以变本加厉地再贪污一些,然后往瑞士银行再存一些,即使坐牢,家庭成员生活无忧。家庭成员生活无忧,则必然使得自己坐牢也坐得不会太差。如果表现再好一点,过个十年八载,放出来,寓公照做。
这是什么?这就是违法成本的降低,这就是鼓励一些人,特别是有权力的人,去犯罪。我不知道支持死刑废止的人有没有听过这样一句话: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残忍。
在中国,媒介的第四权是不被承认的。这是另外一个问题,无需在这里讨论正确与否。在弱化了媒介的监督之用之后,法律上还网开一面,真不知道贪官污吏们还会忌讳什么。
在我更激进一点地看来,今天台上的官员,和普通老百姓应该有个区别,就是犯了罪,直属家庭中已成年公民,应该连坐!
有何不可?
对人民犯罪的人,岂能不让他家破人亡?
update:
王昭耀,前安徽省政协副主席,受贿人民币704万余元,且另有650万元不明来源财产,不过由于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(请注意这里的大部分),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,近日被一审宣判死缓。
但是,这,仅仅是钱的问题吗?要知道,他犯罪的时候,不是任什么摆设式的政协副主席,而是堂堂安徽省省委副书记啊,不敢说是什么封疆大吏,一方诸侯,也总可以说是我们党国手握重权的高级干部罢!
果然是可杀可不杀,一律不杀!




CT reply on 一月 1st, 2010 11:41 下午:
认同